《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行政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作者:心葬深海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占用土地的强制措施: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基本建设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占用土地的;

(三)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建造、挖掘、填埋等行为,损害土地质量的;

(四)不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用途使用土地的;

(五)未经土地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不按照土地行政部门的改正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行政部门在采取前款所列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接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五条 土地行政部门对违反土地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接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土地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上有权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由上有权机关依法决定处罚。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对违反土地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记录,并依法向上有权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十六条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的节约和保护,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七十七条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行政许可、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资产交易、土地用途管制等事项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对下级机关的土地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土地的公共利益,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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