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解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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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被询问、传唤、查询。”这一条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为诉讼参与者和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沟通方式。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询问,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情况或者证据进行调查、了解。询问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不得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解读与应用 图1
传唤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地点上叫到法庭或者 其他场所进行调查、询问。传唤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并且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
查询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物品、文件等进行搜索、查找。查询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并且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询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沟通方式,即通过询问、传唤、查询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和证据收集。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公平、公正、合法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