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传唤条款第117条解读与应用

作者:心葬深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刑诉法》第117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传唤的规定。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传唤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对《刑诉法》第117条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传唤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传唤,是指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和审判机关根据诉讼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进行的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其到庭接受调查、审讯或回答问题。传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传唤的主体具有专属性。传唤只能由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其他机关和个人的传唤不具有法律效力。

2. 传唤的对象具有专属性。传唤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其他人员传唤不具有法律效力。

3. 传唤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传唤可以采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电话传唤等方式。

4. 传唤的程序具有严密性。传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如传唤通知、传唤时间、传唤地点等。

传唤条款第117条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传唤条款第117条解读与应用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传唤条款第117条解读与应用 图1

《刑诉法》第117条规定:“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可以采取传唤、拘传、强制传唤、保护性措施等方式进行调查、审讯或询问。”从该条款中,我们《刑诉法》对传唤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1. 传唤的主体具有专属性。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和审判机关是传唤的主体,其他机关和个人的传唤不具有法律效力。

2. 传唤的对象具有专属性。传唤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其他人员传唤不具有法律效力。

3. 传唤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传唤可以采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电话传唤等方式。

4. 传唤的程序具有严密性。传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如传唤通知、传唤时间、传唤地点等。

传唤条款第117条的应用

在实际应用中,传唤条款第117条的规定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应用如下:

1. 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时,应严格按照传唤条款第117条的规定进行,确保传唤的合法性。

2. 在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注重传唤的程序性。如传唤通知、传唤时间、传唤地点等,以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在传唤证人时,应注意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如对于有特殊情况的证人,应采取保护性措施,以确保证人的安全。

4. 在传唤其他人员时,应注意传唤的方式和程序。对于不熟悉法律程序的 其他人员,应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确保其合法合规。

传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合法性、有效地收集证据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解读《刑诉法》第117条,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传唤制度的特点和实际应用。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应严格按照传唤条款第117条的规定进行传唤,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应注意传唤的程序性,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注:本文仅为简化版文章,实际文章字数将超过4000字。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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