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第137条解析与应用》

作者:Mary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是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刑诉法》在保障人权、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对《刑诉法》第137条的解析与应用,进一步阐述该条款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第137条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第137条是《刑诉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之一,其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该条款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实施。当时,由于刑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较为简单,无法满足刑事诉讼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证据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在此背景下,《刑诉法》第137条应运而生。

《刑诉法》第137条的规定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该条款明确了证据的种类,为被告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该条款规定了证据的证明标准,使得证据在诉讼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该条款还规定了证据的排除规则,避免了非法证据的使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137条的具体规定和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

《刑诉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证据包括关系证据、物理证据、言辞证据、文书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关系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证据;物理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的物理性质的证据;言辞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意见、想法、感受等言语表达的证据;文书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意愿、行为、状态、意思等书面的证据;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言语、表情、动作等动态表现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数据、信息、网络状态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二)证据的证明标准

《刑诉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证据认为自己有优势的,应当提出自己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驳。”这一规定明确了证明标准的“优势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罪或者无罪,或者能够证明案件的重要事实,则该当事人可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

(三)证据的排除规则

《刑诉法》第137条第3款规定:“下列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一)没有正当理由未取得或者未向调查机关提供的;(二)取得的方式不合法的;(三)可能存在瑕疵,但能排除犯罪事实的;(四)对案件的真实性有疑问的。”这一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取得的方式不合法或者存在瑕疵,则该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137条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一)审查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必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符合《刑诉法》第13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防止非法证据的使用,确保证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质证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的,可以进行质证。审判人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第137条解析与应用》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第137条解析与应用》 图1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后,需要进行认证,确定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重要事实。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认证。

(四)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根据认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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