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章 总则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审判。除依法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外,其他机关应当将犯罪案件移送给人民法院审判。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
刑事诉讼程序
节 侦查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配合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侦查。
第八条 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案件,可以采取侦查措施。
第九条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审查、审判,应当分别进行,互相配合。
第十条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质询权予以保障。
审判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程序,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进行。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诉讼的权利。
执行
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全文 图1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执行。
第十七条 判决和裁定生效后,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交付执行。
第十八条 对抗拒交付执行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本法的规定 trial的刑事案例,应当作出新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法有关 timelimit 的规定,适用于诉讼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