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需要回避的是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员的亲属关系

作者:久往我心 |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回避制度涉及到回避的主体、回避的事由、回避的方式以及回避的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员的亲属关系是一个需要回避的事由。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回避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主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庭长、审判员;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的刑警、检查机关的检查员等。

回避的事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事由包括:

(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益冲突的;

刑事诉讼中需要回避的是“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员的亲属关系” 图1

刑事诉讼中需要回避的是“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员的亲属关系” 图1

(三)曾经担任过案件相关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

(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回避的方式,但实践中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申请回避。实践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一般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自行申请回避。

(二)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律师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律师在知道具有回避事由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三)决定回避。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对回避申请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在审查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益冲突的;

(三)曾经担任过案件相关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

(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具有回避事由的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具有回避事由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如果具有回避事由的人员未主动回避,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员的亲属关系是一个需要回避的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申请回避或者申请回避。对具有回避事由的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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