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作者:尽揽少女心 |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日益规范,但作为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的“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却仍未得到充分的理论和实践重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确立了移送管辖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种制度设计的缺憾不仅影响了程序正义的有效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体公正的最终达成。从理论上阐述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重要性,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提出可行的建议。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1. 概念界定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对已经确定的管辖提出异议并申请变更管辖的一项权利。这种权利既包括针对法院一审管辖提出的异议,也涵盖检察机关和机关内部可能存在不当管辖时的异议。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图1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图1

2. 理论基础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独立与公正的要求:案件应当由最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

当事人权益保障:防止因管辖不当而导致的利益受损或程序不公。

程序经济性原则:避免重复移送可能带来的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浪费。

3. 域外经验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赋予当事人较为广泛的管辖异议权。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3条对管辖异议提出了详细规定,并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变更管辖。这些经验对我国完善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异议的规定及其缺陷

1. 现行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图2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图2

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仅在移送管辖方面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属于自己辖区内,应当移送有关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制度缺陷

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缺乏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具体程序机制。

受理机关对异议的审查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审查随意性大。

移送管辖的标准和条件不够科学,容易引发案件“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利益”干扰。

3. 典型案例分析

2020年一起涉黑案件中,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属两个市级行政区划。由于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犯罪集团,首办地机关出于自身警力不足等考虑,意图将部分涉嫌洗钱的犯罪事实移送至另一地检察院管辖。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同一案件同一 jurisdictions”的原则,也可能导致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与困境

1. 管辖异议提出的困难

当事人对管辖提出异议时,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原管辖存在不当。

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意见的采纳标准不一,有的甚至直接拒绝听取当事人的异议理由。

2. 移送管辖机制的不完善

移送案件的标准模糊,导致实践中出现“以案牍繁简论道”而非以法律为依据的移送。

对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权行使存在随意性,容易被行政指令所干预。

3. 程序保障不足

当事人对管辖异议提出后,缺乏有效的后续跟进机制,其诉讼权利难以得到实质性保障。

法院在处理管辖异议时,往往简单以“形式审查”代替实质审理,影响当事人的异议权行使效果。

完善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建议

1. 明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应在《刑诉法》中增设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在各个诉讼阶段有权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具体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自己被调查或起诉提出管辖异议;

在法院审判阶段,原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2. 建立统一的管辖异议审查机制

建议制定司法解释,统一规范各级法院对管辖异议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

明确管辖异议的具体内容、提交方式和时间限制;

设定专门的审理期限,并规定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义务;

建立异地法院之间移送案件的标准流程。

3. 强化公检法三家协作机制

公检法机关应就管辖争议问题建立联合会商制度,定期交流案件管辖中的疑难问题。: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关移送案件合法性的监督;

法院在发现案件管辖不当时,应及时通过公函与检察机关和机关进行沟通协调。

4. 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建立当事人异议权行使的保障机制,防止因提出异议而遭受打击报复。

对于滥用异议权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但必须严格区分恶意干扰与正当行使异议权。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是一个看似微观实则关系全局的重要制度设计。其完善程度不仅影响着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更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指标。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这一领域的改革已经到了“不进则退”的关键阶段。通过明确当事利、规范司法审查程序、强化部门协作机制等综合施策,必将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迈向更高水平的发展。

本文系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的理论探讨,具体操作中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最新司法解释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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