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实体与程序平衡:重实体轻程序的反思与改革

作者:请赖上我! |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这一问题不仅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也违背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法律史上,“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由来已久,其根源可以追溯至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以刑为主”思想。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程序正义意识的觉醒,这一问题逐渐受到更多关注和反思。从历史背景、现实表现、理论基础以及改革路径等多个维度,探讨如何实现刑事诉讼中实体与程序的平衡。

历史溯源:“重实体轻程序”的形成与发展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现象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在封建社会时期,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维护皇权和社会秩序,而不是保障个体权利。法律被赋予了强烈的工具性色彩,被视为统治者治理臣民的手段。在这种背景下,刑事诉讼程序往往被视为实现刑罚目的的辅助工具,其独立性和价值并未得到充分认识。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与程序平衡:重实体轻程序的反思与改革 图1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与程序平衡:重实体轻程序的反思与改革 图1

清末改制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重要转折点。当时,西方法治思想开始传入中国,带来了法律体系的革新。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诉讼法规,试图打破“诸法合体”的传统格局,确立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由于历史惯性和社会转型的复杂性,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并未得到彻底摒弃,而是以新的形式延续下来。

“重实体轻程序”的现实表现

在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仍然存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程序意识薄弱:部分司法人员过分关注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如定罪量刑),而忽视了程序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不足,讯问过程中的非法证据问题屡禁不止。

2. 监督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存在覆盖面不足、刚性不够等问题。特别是在基层执法环节,监督力度相对薄弱,导致程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3. 资源配置失衡:司法资源在实体审理和程序保障之间的分配不合理。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往往将大量精力投入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实体问题),而对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关注不足。

理论基础与改革路径

要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入手,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保障:

1. 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程序先于实体”“程序即是法治”的观念。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法律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程序意识。

2. 完善诉讼制度设计:建议改革现有的诉讼程序,尤其是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在审前阶段引入更严格的证据审查程序,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有效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与程序平衡:重实体轻程序的反思与改革 图2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与程序平衡:重实体轻程序的反思与改革 图2

3. 健全监督制约体系: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监督方式和手段。探索建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参与的监督渠道,形成多层级的监督网络。

4.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平衡,在案件处理中既重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又确保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正当性。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有望得到更有效的解决。以下几点值得期待:

1. 司法改革持续深化:通过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措施,进一步强化程序正义的理念和实践。

2. 科技助力司法公正:借助信息化手段,推动司法透明度提升和办案流程优化,为程序正义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持。

3. 国际经验的借鉴:吸收域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治理念较为发达,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重实体轻程序”是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这一难题需要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深化理论研究、完善制度设计、加强监督制约,我们可以逐步实现刑事诉讼中实体与程序的平衡,推动中国司法走向更加公正、文明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法律人都应当肩负起责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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