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法适用关系探析

作者:失魂人* |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监察委调查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这一问题尤为引人注目。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对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行系统性阐述。

何为“监察委调查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

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法适用关系探析 图1

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法适用关系探析 图1

在探讨监察委调查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

1.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能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新设立的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2.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国家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我国三大基本诉讼法之一。它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分工、程序要求以及保障措施。

3. “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 监察委调查属于国家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其性质更接近于行政调查或准司法调查。

- 刑事诉讼则属于严格的法律程序,具有强制性、终结性和最终裁判性的特点。

基于以上概念,“监察委调查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这一命题是在探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如何?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程序衔接?这种衔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依据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现行法律法规出发,相关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相关规定

法百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机关,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这为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提供了制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该法律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权限和程序。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章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4.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协作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

该《意见》是“两高”和国家监委之间达成的重要共识文件,明确了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工作衔接机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法是全面规范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将调查结果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序(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二条)。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虽然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但其调查程序并不等同于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于检察机关和机关办理的传统刑事案件,而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有其特殊性。

“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分析

既然明确监察委调查和刑事诉讼是两个不同的程序,那么二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

1. 程序启动的差异

- 监察委员会调查通常基于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两种情形。

- 刑事诉讼程序则是基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

2. 权力来源的不同

- 监察委员会行使的是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监察权,是一种独立于司法权的监督权。

- 检查机关、机关行使的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权,属于司法权范畴。

3. 调查对象的重点不同

- 监察委员会主要针对的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及其行为。

- 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对象则是所有涉嫌犯罪的行为人。

4. 证据标准和程序保障的不同

- 监察委员会调查过程中对证据的要求和程序保障有其特殊规定(如《监察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 刑事诉讼法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强调证据确凿、充分,并注重对的保护。

“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

尽管监察委员会和刑事诉讼法在上述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并非完全割裂。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两者之间的衔接尤为重要。根据《监察法》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1. 调查终结后移送司法机关

监察委员会完成调查后,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 民检察院的审查程序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后,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情形,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一个月以内书面通知监察委员会。

3. 法院审理程序

最终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同样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实践问题

1. 证据转换和衔接问题

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这一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调查终结后,应当将“案卷材料”移交给检察院。这表明,监察委员会形成的卷宗材料是可以作为后续司法程序的依据。

2. 权利保障问题

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时,如何保证其合法权益?这一问题涉及保障的基本原则。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在留置期间,应当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等基本权利,并且留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 法律统一适用性问题

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确保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现无缝对接?这是需要从制度设计上加以考虑的问题。2019年6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具体回应。

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法适用关系的发展和完善

任何法律制度都处在不断完善之中,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机制也不例外。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健全证据转换规则

需要制定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证据规则,确保监察委员会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够顺利转化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

2. 加强被调查利保障

在监察委员会调查过程中,应当进一步细化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尤其是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利。

3. 规范工作衔接流程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应当建立更加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确保案件移送和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法律职业培训

对于参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检察官、法官和监察官等人员,需要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提高其运用两种程序的能力。

“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法适用关系的意义

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法适用关系探析 图2

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法适用关系探析 图2

1.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如何实现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既是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基本前提。

2. 维护法治统一性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任何法律规定都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法治统一的要求。协调好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对于维护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3.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条件

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机制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质量和社会评价效果。只有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已经日趋清晰和完善。我们应该看到,两者既存在差异,又相互衔接、共同作用于反斗争这一法治实践领域。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经验、发现问题,在理论研究上深化认识、完善制度,以期达到更加理想的治理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国家监察体制的作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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