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相关规定及解释

作者:尽揽少女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旧刑事诉讼法第86条是关于犯罪行为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对于理解和把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旧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相关规定及解释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旧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

旧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才能被判处刑罚:(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二)犯罪情节较轻的;(三)犯罪性质较轻的;(四)犯罪手段较轻的;(五)犯罪后果较轻的;(六)犯罪主体较年轻的;(七)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对旧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解释

1.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事实清楚,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对犯罪事实的存在、性质、情节和后果有明确的认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凿、真实,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和性质。在判断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不能片面、偏颇。

2. 犯罪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社会影响较小。判断犯罪情节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避免简单地以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作为评价犯罪情节轻重的唯一标准。

3. 犯罪性质较轻

犯罪性质较轻,是指犯罪行为所涉罪名较轻,犯罪危害性较小。判断犯罪性质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性、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避免简单地以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作为评价犯罪性质轻重的唯一标准。

4. 犯罪手段较轻

犯罪手段较轻,是指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方法、工具较为简单,对犯罪目标的实现影响较小。判断犯罪手段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手段的简单程度、对犯罪目标的实现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避免简单地以犯罪手段的简单程度作为评价犯罪手段轻重的唯一标准。

5. 犯罪后果较轻

关于旧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相关规定及解释 图1

关于旧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相关规定及解释 图1

犯罪后果较轻,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小。判断犯罪后果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避免简单地以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作为评价犯罪后果轻重的唯一标准。

6. 犯罪主体较年轻

犯罪主体较年轻,是指犯罪行为实施时的犯罪主体年龄较小。年龄只是判断犯罪主体是否较年轻的一个因素,应当根据犯罪主体的年龄、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避免简单地以年龄作为评价犯罪主体是否较轻的唯一标准。

7. 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是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有其他因素应当考虑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予以减轻处罚的情况。这可能包括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等因素。

旧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和犯罪构成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情节是否较轻,犯罪性质是否较轻,犯罪手段是否较轻,犯罪后果是否较轻,犯罪主体是否较年轻以及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因素,以准确、全面地认定犯罪事实,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也应注意,《刑事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修改,新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和犯罪构成的认定有着更为明确、细化的规定,应当根据新的规定进行理解和应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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