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六八条第二款:关于指定辩护律师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
款 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款 证人作证,应当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证人还可以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的身份证明、的一致性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的证明、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第三款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一)犯罪分子;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员。
第四款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可能导致公正审理的案件事实的;
(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原因。
第五款 证人作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真实、完整地陈述所了解的事实;
(二)对所知案件事实的细节能够准确地回忆;
(三) test(测试)
《刑事诉讼法》六八条第二款:关于指定辩护律师的规定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指定进行了明确规定。重点分析《刑事诉讼法》六八条第二款的指定辩护律师规定,以期为法律行业从业者提供指导。
指定辩护律师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六八条第二款:关于指定辩护律师的规定 图2
根据《刑事诉讼法》六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辩护律师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合法性原则:指定辩护律师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程序,确保指定辩护律师的合法性。
2. 公平性原则:在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保证公平公正,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辩护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3. 自愿性原则:被指定为辩护律师的律师应当自愿承担辩护任务,不得强迫或利诱其承担辩护任务。
指定辩护律师的具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六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辩护律师的具体程序如下: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指定辩护律师的要求。
2. 人民法院在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案件具体情况、辩护律师的资格和条件等。
3.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指定辩护律师;认为不需要指定辩护律师的,应当说明理由。
4. 指定辩护律师后,辩护律师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并按照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指定辩护律师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六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辩护律师具有以下效力:
1. 辩护律师的指定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公平的体现。
2.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辩护权,可以为其委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无罪辩护或者减轻辩护意见。
3. 辩护律师的指定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刑事诉讼法》六八条第二款关于指定辩护律师的规定,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提供了重要保障。法律行业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指定辩护律师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自愿性。被指定为辩护律师的律师也应当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