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审查的规定

作者:怎忆初相逢 |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是关于证据的规定,原文如下:

“证据确凿,量刑适当。”这是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历史背景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制定于1979年,那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对证据的规定也比较简单。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基本沿袭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调证据确凿是判断案件的基本标准。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主要内容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

1. 证据确凿:指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者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犯罪事实存在联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种确凿的证据是判断案件的基本依据。

2. 量刑适当:指根据被告人的罪行、情节以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其处以适当的刑罚,既不过轻也不过重。量刑适当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环节。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实践问题

虽然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对证据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 证据标准不高: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证据确凿”标准相对较低,导致部分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能被判决有罪,从而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量刑标准不明确: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量刑适当”较为抽象,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刑标准,导致司法人员在量刑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容易导致刑罚不公。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修改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我国对旧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进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新的证据规定明确了证据的合法性、确凿性和采信标准,强调证据收集、固定、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技术和和方法的要求,确保证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新的证据规定还明确了量刑原则,强调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实现刑法的谦抑性、严密性和公正性。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是关于证据的规定,强调证据确凿和量刑适当。虽然这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时代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审查的规定图1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审查的规定图1

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而证据收集与审查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对于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审查的规定进行了明确,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以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借鉴。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收集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其他证据,应当由侦查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收集。”这一规定明确了证据的收集主体,即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旧刑事诉讼法也强调了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以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的审查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规定:“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不得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强制收集证据。”这一规定强调了证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明确了禁止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强制收集证据。

(三)证据的采纳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规定:“对证据应当审查确凿,确有证据证明的,可以采纳。”这一规定明确了证据采纳的标准,即证据应当确凿、有据,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审查的规定 图2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审查的规定 图2

(四)证据的排除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4款规定:“对证据无法证明的,不得采纳。”这一规定明确了证据排除的标准,即对于无法证明的证据,不得采纳。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实践应用

(一)合法性原则的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合法性原则是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收集和审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收集、审查证据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禁止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强制收集证据。在实际工作中,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合法性原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二)确凿性和有据原则的运用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中规定了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强调了证据确凿、有据的重要性。因此,在证据收集和审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确凿、有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无法证明的证据,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排除,不得采纳。

(三)严格审查证据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中规定:“对证据应当审查确凿,确有证据证明的,可以采纳。”这一规定明确了证据审查的标准,即证据应当确凿、有据,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在实际工作中,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严格排除无法证明的证据,确保案件的正确审理。

旧刑事诉讼法第93条对于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审查的规定进行了明确,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证据收集与审查的作用,确保证据合法、确凿、有据,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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