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定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收集、审核、使用证据的规定。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保障控辩双方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确实性,提高刑事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核、使用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证据合法性原则: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证据。证据的取得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使用暴力、威胁、利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2. 证据确实性原则:证据应当具有确实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应当通过补强证据或者查证核实等方式加以核实。
3. 证据关联性原则:证据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者关键问题。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应当清晰明确,有利于完整、准确地认识案件的真实情况。
4. 证据引用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应当引用证据,对证据的合法性、确实性、关联性进行辩论。通过辩论,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证据有更加全面的了解,有利于正确评价证据的价值。
5. 证据展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应当充分展示证据,包括提供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合法性、确实性、关联性等方面的信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证据展示的内容,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 证据保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保护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合法权益,防止对他们的威胁、利诱、报复等行为。对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保护,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其安全、稳定。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确实性。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当及时固定、保存。
2.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确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应当通过补强证据或者查证核实等方式加以核实。
3. 证据的展示和质证: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展示证据,对证据的合法性、确实性、关联性进行辩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证据展示的内容,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质证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应当出庭作证,表达其对证据的看法和意见。
4. 证据的使用和采信: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证据确实性原则和关联性原则,对证据进行评价和使用。对于确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应当作为定案或者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疑点或者无法核实的证据,不得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
5. 证据的保护和管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依法保护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合法权益,防止对他们的威胁、利诱、报复等行为。对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保护,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其安全、稳定。对收集、固定、审查、使用证据的过程,应当依法进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保障控辩双方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确实性,提高刑事诉讼的质量和效率。通过科学、准确、逻辑清晰地定义和理解这一规定,有助于更好地实施刑事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定图1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工作,保障刑事诉讼的合法性、效率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改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工作。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定 图2
第三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第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人权,保护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涉及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全面收集。
第七条 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强制收集证据。
第八条 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自愿性原则,不得使用利诱、欺骗等手段迫使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作证。
第九条 证据的收集、固定应当保证其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分类管理,对易损、易挥发、易灭失的证据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妥善保存,保证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受损失、毁灭、篡改。
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评估,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证据的运用进行业的评估,确保其能够支持案件的判决。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使用证据,不得使用没有收集到或者不合法的证据。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勘验笔录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工作进行宣传、指导,提高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从事刑事诉讼工作的人员的业务水平。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星期六 起实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