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及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根据《刑法》分则渎职罪的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作为两大主要罪名,分别对应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不同行为模式。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从概念解析、实务难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基本概念与法律规定
1. 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职责要求,积极作为并导致严重后果。
2. 玩忽职守罪:同样规定在《刑法》第397条中,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区分标准
1. 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仍然滥用权力;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却因为疏忽而未预见。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及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图1
2. 客观行为模式:
滥用职权罪的核心是"滥作为",即不当行使职权。
玩忽职守罪的核心是"不作为",即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
3. 因果关系:滥用职权罪的构成需要有明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玩忽职守罪则侧重于结果的发生是否因不作为导致。
实务疑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经常遇到以下难点:
1. 共同犯罪的认定:当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时,如何准确定性?
2. 过失与故意的界定: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3. 法律适用的选择:部分案件可能既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如何正确选择罪名?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某违法批地案
基本事实:张某在审批土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建设用地,造成万亩农用地被非法占用。
法律适用与解析:
张某的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范围的擅自决定,符合滥用职权罪"滥作为"的特征。
应当按照《刑法》第410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考虑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情节。
案例二:某公安分局局长李某失职案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及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图2
基本事实:李某在其辖区内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后,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侦破,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法律适用与解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
应当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并依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建议
1. 证据收集方面:需要注重主观心态的证明,通过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充分展现行为人是故意为之还是出于过失。
2. 法律适用技巧:
对于具备两种罪名特征的案件,应当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综合判断。
注意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准确定性。
3. 类案检索的重要性:
参考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关注法工委以及最高检的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准确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对于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仔细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其客观行为表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精准定性,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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