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罪名视角下的AI虚假信息传播法律规制

作者:傀儡 |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以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为代表的新型技术广泛应用,虚假信息的泛滥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刑法罪名的相关规定和适用显得尤为重要。从行政刑法罪名的基本概念出发,结合AI技术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探讨其法律规制路径。

行政刑法罪名的基本概念

行政刑法罪名是介于传统刑事犯罪与纯粹的民事违法之间的一种特殊违法行为类型。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于行政刑法的概念和内涵尚存争议,但从整体来看,其核心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性:这类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和查处;

行政刑法罪名视角下的AI虚假信息传播法律规制 图1

行政刑法罪名视角下的AI虚假信息传播法律规制 图1

2. 刑罚适用的可能性:虽然以轻刑为主,但仍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3. 法益侵害的特殊性:往往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非特定个体权益。

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行政刑法罪名具有处罚力度较轻、程序相对简便的特点。它也不同于纯粹的民事违法,因其具有一定的刑罚属性而显得更为严厉。

具体到中国法律体系中,与AI虚假信息传播相关的行政刑法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中。典型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

-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这些罪名的具体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AI技术滥用与行政刑法规定的冲突

利用AI技术伪造信息、误导公众的行为屡见不鲜。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内容创作能力来看,其不仅可以制造文字虚假信息,甚至可以模拟真实场景的画面和声音。这种高度拟真的特性,使得虚假信息的识别难度大大增加。

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准确适用行政刑法相关规定成为一大挑战:

1. 行为定性的模糊性:AI生成内容的行为与传统的人为造假行为存在本质差异;

2. 证据收集的复杂性:需要追踪到AI技术的使用链条,这对执法部门的技术能力提出了较求;

3. 法律威慑力不足:现有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难以对AI技术滥用者形成有效震慑。

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出现有的行政刑法罪名体系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需要在保持原有框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完善AI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路径

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1. 健全监管机制

行政刑法罪名视角下的AI虚假信息传播法律规制 图2

行政刑法罪名视角下的AI虚假信息传播法律规制 图2

在行政监管层面,建议设立专门的技术审查机构,对AI生成内容进行事前把关。建立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惩戒力度。

2. 细化罪名适用标准

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专门针对AI技术滥用的条款,明确其定性和处罚标准。在非法经营罪或编造虚假信息罪项下,增加AI技术使用的特别情节规定。

3. 加强跨部门协作

这类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监管部门,需要、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联防联动机制。

4.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案例宣传和法治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AI虚假信息的识别能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从行政刑法罪名的视角来看,应对AI技术滥用带来的挑战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理论界、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创新执法方式,构建起全方位的法律防护网。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技术发展的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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