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非法学刑法案例:AI技术滥用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迅速发展,其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技术进步的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一新兴领域,利用AI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本文以2021年发生的两起具有代表性的非法学刑法案例为切入点,分析AI技术滥用所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并探讨相关法律适用。
我们来看发生在2023年的“康某非法拘禁案”。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康某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驾驶了一辆日产天籁小汽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在司法实践中,“供犯罪所用”这一表述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何界定“供犯罪所用”的程度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康某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涉案车辆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并依法予以没收。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发生在2021年的另一起非法学刑法案例:张三伙同他人利用AI技术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本案中,张三等人通过开发一款名为“某智能平台”的软件,利用深度学习算法某企业数据库的加密系统,非法获取了数百万条用户信息,并以每条0.1元的价格出售给下游犯罪分子,涉案金额高达50万元。
在定罪过程中,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三等人利用AI技术实施犯罪,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院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非法学刑法案例:AI技术滥用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 图1
法院还对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包括张三电脑中的源代码文件、聊天记录以及转账凭证等。通过技术鉴定,法院确认“某智能平台”软件确实具有加密系统的能力。
通过对上述两起案例的分析在AI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刑法条文面临着新的适用挑战。一方面,新技术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事实时也需要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是未来法律实务工作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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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康某非法拘禁案而言,法院对涉案车辆的处理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也引发了关于“犯罪工具”认定标准的讨论。有学者指出,在认定“供犯罪所用”的财物时,应当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程度、价值大小以及是否具有唯一用途等因素。
而对于张三利用AI技术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则提示我们应当加强对新兴技术领域的立法研究。尤其是对于那些可能被滥用的高精尖技术,应当在法律层面制定相应的预防和规制措施。
2021年非法学刑法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也要未雨绸缪,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只有在法治与科技的平衡中寻求发展,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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