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与刑事责任追究

作者:谴责 |

刑法学讲义中的第67页通常涉及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以“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与刑事责任追究”为主题,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系统阐述环境犯罪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

环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这类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行为对象是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中的核心要素,即环境资源;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造成生态环境的实际损害或者威胁;主观方面通常体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在刑法分则中,与环境犯罪相关的主要包括“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一类罪名。

环境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

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与刑事责任追究 图1

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与刑事责任追究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目前对环境犯罪主要采取分散立法模式,即根据具体的污染行为或破坏行为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刑罚。这些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排放污染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伐珍稀植物罪等。

1. 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8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和“后果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明确了入罪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超标倍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

2. 违反资源保护法规的犯罪

《刑法》第343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林木罪和第346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是环境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生态保护优先区域,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采矿、破坏性开发现象屡禁不止,相关刑事追究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关于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对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中的情节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导。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一般直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环境污染事故责任

实践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往往采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47条规定的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就特别强调了单位犯罪的刑罚规定。

环境犯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

1. 同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处理

在实践中,同一个环境破坏行为可能会违反多个刑法条款。在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中,可能既构成污染环境罪(第38条),又涉及非法经营罪(第25条)和妨害作证罪(第307条)。这种情况下,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或者数罪并罚,具体取决于案件情节。

2. 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认定

环境犯罪往往具有组织性和牟利性。在非法排污产业链中,上游提供设备、中游处理废物、下游接收倾倒,各环节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也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第340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与刑事责任追究 图2

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与刑事责任追究 图2

3. 刑事责任追究的延伸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环境犯罪的刑事追究范围呈扩大趋势。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电毒炸”等方式捕捞水产品的,不仅会构成非法捕捞罪(第340条),还可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5条)。

完善环境犯罪法律适用的建议

1. 明确适用范围

应当进一步明确环境犯罪与资源破坏犯罪、生态修复责任的界限,避免法律适用中的混淆。特别是在新型污染手段不断出现的情况下,需要及时更新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2. 规范量刑标准

建议出台专门针对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类似案件的处罚幅度。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生态补偿机制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应当将行为人是否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3. 加强法律协同

应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衔接机制。在公益诉讼中探索“刑事 民事 行政”的综合审判模式,确保刑事责任追究与生态修复责任落实相辅相成。

正确适用刑法打击环境犯罪行为,不仅需要准确把握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还需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策导向。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和可以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基于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例分析撰写而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环境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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