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原文: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禁止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电子病毒,危害公共安全。该条款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信息,促进计算机软件和电子技术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原文: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图1
该条款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一种能够在计算机系统中自我复制和传播的恶意程序,能够破坏计算机系统、窃取信息、破坏数据等,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该条款所称的“电子病毒”,是指一种能够在电子设备中自我复制和传播的恶意程序,能够破坏电子设备、窃取信息、破坏数据等,对电子设备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该条款规定,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电子病毒,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电子病毒,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还规定了其他相关内容,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电子病毒的后果严重的,可以处拘役或者管制;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植入计算机病毒等电子病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电子病毒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从重处罚等。
该条款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的高度重视,也为我国计算机软件和电子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安全问题也将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