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第136条释义:关于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相关规定

作者:傀儡 |

刑法条文第136条规定:“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计算机病毒的定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一种具有破坏、感染、传播功能的计算机程序,能够在计算机系统中自我复制并传播,对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运行造成破坏的恶意软件。计算机病毒通常通过、聊天软件、下载软件等途径传播,一旦入侵计算机系统,就会对计算机的系统资源、数据文件等进行破坏,甚至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对网络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认定

本条所称“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程序”,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计算机病毒等程序,却故意进行传播,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1.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计算机病毒等程序而故意传播,过失不构成本罪。

2. 行为人必须具有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程序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无意中传播了计算机病毒等程序,并没有故意传播的主观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认定

本条所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导致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果破坏程度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本罪。

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与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程序的行为相联系,如果行为人并未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程序,而是直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则不构成本罪。

本条的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计算机病毒等程序包括计算机病毒、木马、蠕虫等具有破坏、感染、传播功能的程序。

2. 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以及通过计算机病毒等程序攻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 严重后果包括造成计算机系统瘫痪、数据丢失、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

本条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本条关于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

本条的司法解释

根据本条的规定,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定罪和量刑。

刑法条文第136条对于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对网络安全的高度重视,也对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我国网络安全法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条文第136条释义:关于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相关规定 图1

刑法条文第136条释义:关于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相关规定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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