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信息网络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肆虐 |

在近年来的司法考试中,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其涉及领域广泛且复杂性较高。而在这些案件中,最关键的核心问题之一便是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尤其是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相关罪名中,“主观明知”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的相关规定,行为人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面临诸多困难。由于信息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技术门槛高、客观证据难获取等特点,如何准确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成为法官和检察官面临的重大挑战。

在法考主观题中,信息网络犯罪的命题重点便在于考察考生对“主观明知”相关认定规则的理解与运用能力。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判例,深入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

法考主观题:信息网络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及其法律适用 图1

法考主观题:信息网络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及其法律适用 图1

主体部分

信息网络犯罪中“主观明知”的法律内涵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不仅包括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确知,也包括其对违法犯罪活动性质的概括认知。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需要注意的是,“明知”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确切知道被帮助者将实施何种具体犯罪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达到“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具有违法性”的程度即可。这种认定规则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刑法对网络犯罪特殊性的考量。

司法解释中“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

《解释》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法考主观题:信息网络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及其法律适用 图2

法考主观题:信息网络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及其法律适用 图2

1.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

如果有关部门已经书面警告或约谈过行为人,明确其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但其仍然继续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或服务,则可以直接推定其主观明知。

2.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行为人经营的网站、软件或信息服务中存在大量违法违规信息,且在接到用户举报后仍拒不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信息、断开链接等),则可以认定其“明知”。

3.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

如果行为人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或信息服务的价格显着高于市场价,或者采用现金支付、加密转账等方式刻意隐藏资金流向,则可推定其对违法行为的明知。

4. 技术中立性抗辩的突破

传统刑法理论中,“技术中立”原则曾被用以辩护,即行为人仅提供技术支持而不知具体用途。但《解释》明确否定了此种抗辩事由,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认知。

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下几种情况较为常见:

1. 供词与客观证据的相互印证

如果行为人在 interrogation 中承认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行为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则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并结合服务器日志、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予以佐证。

2. 行业惯例与专业背景的考量

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背景和所在行业的惯常做法。若行为人是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在明知客户从事游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