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无罪案例:法律解读与实务探讨

作者:异魂梦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下简称“帮信罪”)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类高发且复杂的犯罪类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的。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涉嫌帮信罪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有罪,存在一定的无罪空间。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条文,深入探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无罪案例”的相关法律问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二)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其提供的帮助行为具有直接性或可识别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无罪案例:法律解读与实务探讨 图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无罪案例:法律解读与实务探讨 图1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需要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的主观心态,以及其行为与他人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明知或者其行为不具备直接帮助性质,则可能构成无罪。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胜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20年,王某胜等人通过某智能平台为虚假贷款提供广告推广服务。这些虚假贷款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受害者通过广告进入后,被诱导填写个人信息并支付手续费,最终遭受财产损失。

争议焦:

1. 王某胜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如果构成单位犯罪,则如何追究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王某胜等人通过网络平台为虚假贷款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符合“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的行为模式,依法构成帮信罪。虽然王某胜等人注册成立了某科技,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施广告推广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如果能够证明王某胜等人并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或者其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可能构成无罪。在现有证据下,法院认定其具备主观明知,因此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二: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裁判要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无罪案例:法律解读与实务探讨 图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无罪案例:法律解读与实务探讨 图2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通过某支付平台为多个游戏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而这些游戏网站实际从事传奇交易和游戏推广的非法经营活动。

争议焦点:

1. 张某是否明知游戏网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支付结算行为是否属于帮信罪中规定的“支付结算帮助”?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张某在为游戏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时,应当知道游戏推广可能涉及非法经营活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情。法院认为张某构成帮信罪。

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如果能够证明张某确实不知道游戏网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其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可能构成无罪。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张某具备一定的主观明知,因此作出了有罪判决。

无罪案例的关键辩点

尽管大多数帮信罪案件都会被认定为有罪,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无罪辩护空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无罪辩点:

1. 缺乏主观明知: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确实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具备构成帮信罪的主观要件。

2. 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并未实际导致他人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其帮助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则可能不构成帮信罪。

3. 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备主观明知或者其行为符合帮信罪的客观要件,则法院可能会作出无罪判决。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犯罪类型,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尽管大多数涉嫌帮信罪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有罪,但通过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仍然存在一定的无罪辩护空间。随着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相信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将会更加精准和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被告人是否具备主观明知进行严格审查,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以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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