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犯罪活动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互联网 ”时代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逐渐成为一类新型的上游犯罪形式,直接为各类网络诈骗、网络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根据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到达追诉标准的行为。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探讨“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通过分析该类犯罪的技术特征、法律适用难点以及治理体系优化路径,以期为实务部门提供参考。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概述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图1
(一)概念界定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犯”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环境下,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类犯罪行为的上游往往是电信诈骗、网络、网络敲诈勒索等其他类型犯罪,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与辅助作用。
(二)主要特征
1. 犯罪手段的技术依赖性:
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犯罪目的,搭建虚假网站、设置钓鱼等
通过支付结算平台为上游犯罪 launder赃款
2. 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无需直接接触被害人或财物,完全线上操作
可以在任何有网络覆盖的地方实施
3. 犯罪收益的秘密性:
通常采用数字货币、第四方支付等难以追踪的方式结算
(三)相关法律依据
1. 基础刑事法规则:
第285条至第287条涉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条款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难
(一)主观明知判断难度大
实践中往往难以证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明知。
行为人声称只是提供单纯的技术服务,不知道具体用途
中间商环节可能存在“两层或三层”代理关系,导致直接证据缺失
(二)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挑战
1. 数据提取难度高:
犯罪分子可能使用加密通信工具(如 Telegram、WhatsApp等)
数据服务器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
2. 证据关联性问题:
需要证明技术行为与具体犯罪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1. 同一司法辖区内不同法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差异明显
2. 对“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界定不一致
3. 刑罚裁量尺度不统一,类似案件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加强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 针对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的特,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具体认定标准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图2
明确区分“技术中立”与“技术恶意”的界限
2. 建立健全电子证据收集指引:
参照的相关规定
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采集、保存和使用规范
(二)强化执法协作机制
1. 搭建全国性网络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区域案件的一键式查询
2. 建立警企合作机制:
引导互联网企业建立更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发挥企业在提供技术协助、线索移送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法制宣传和预防教育
1. 针对高发人群(如网络技术人员、在校学生等)开展专题法治讲座
2. 利用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提高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网络犯罪形式,在法律适用和治理实践中面临着不少难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依靠立法完善、执法协作以及全社会合力。从长远来看,还需要构建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治理体系,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蔓延趋势。
随着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在实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将得到更加有效的打击和防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