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作者:Boy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犯罪活动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互联网 ”时代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逐渐成为一类新型的上游犯罪形式,直接为各类网络诈骗、网络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根据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到达追诉标准的行为。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探讨“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通过分析该类犯罪的技术特征、法律适用难点以及治理体系优化路径,以期为实务部门提供参考。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概述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图1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图1

(一)概念界定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犯”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环境下,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类犯罪行为的上游往往是电信诈骗、网络、网络敲诈勒索等其他类型犯罪,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与辅助作用。

(二)主要特征

1. 犯罪手段的技术依赖性:

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犯罪目的,搭建虚假网站、设置钓鱼等

通过支付结算平台为上游犯罪 launder赃款

2. 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无需直接接触被害人或财物,完全线上操作

可以在任何有网络覆盖的地方实施

3. 犯罪收益的秘密性:

通常采用数字货币、第四方支付等难以追踪的方式结算

(三)相关法律依据

1. 基础刑事法规则:

第285条至第287条涉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条款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难

(一)主观明知判断难度大

实践中往往难以证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明知。

行为人声称只是提供单纯的技术服务,不知道具体用途

中间商环节可能存在“两层或三层”代理关系,导致直接证据缺失

(二)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挑战

1. 数据提取难度高:

犯罪分子可能使用加密通信工具(如 Telegram、WhatsApp等)

数据服务器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

2. 证据关联性问题:

需要证明技术行为与具体犯罪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1. 同一司法辖区内不同法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差异明显

2. 对“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界定不一致

3. 刑罚裁量尺度不统一,类似案件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加强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 针对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的特,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具体认定标准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图2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法律适用与治理对策 图2

明确区分“技术中立”与“技术恶意”的界限

2. 建立健全电子证据收集指引:

参照的相关规定

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采集、保存和使用规范

(二)强化执法协作机制

1. 搭建全国性网络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区域案件的一键式查询

2. 建立警企合作机制:

引导互联网企业建立更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发挥企业在提供技术协助、线索移送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法制宣传和预防教育

1. 针对高发人群(如网络技术人员、在校学生等)开展专题法治讲座

2. 利用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提高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

“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网络犯罪形式,在法律适用和治理实践中面临着不少难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依靠立法完善、执法协作以及全社会合力。从长远来看,还需要构建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治理体系,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蔓延趋势。

随着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在实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网上在逃帮助网络犯罪”将得到更加有效的打击和防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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