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网络犯罪条款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莫负韶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是中国刑法典一次较为全面的修订,涉及内容广泛,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对网络犯罪相关条款的大幅修改和新增。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网络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和隐蔽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应对网络犯罪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的威胁,《刑九》针对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高度重视。

《刑九》中的网络犯罪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是修改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三是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这些条款的设立和修改,旨在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法律规范,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有效性。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九》中的网络犯罪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网络犯罪条款及其法律适用 图1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网络犯罪条款及其法律适用 图1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与破坏计算机数据犯罪的法律规定

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相关规定

4. 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条款内容

《刑九》新增了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三,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具体内容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认定要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明知”需要达到主观故意的程度,过失或不知情的情形不构成此罪。

2. 客观方面:行为人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手段,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网络犯罪条款及其法律适用 图2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网络犯罪条款及其法律适用 图2

3. 情节严重性:该条款设置了两档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则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律意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在于打击“技术中立”的行为,即那些表面上看似合法的技术服务,却在客观上为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这一条款的设立,弥补了以往法律对于此类行为规制不足的问题。

在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司法机关需要通过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对于情节的认定标准。何为“情节严重”,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涉及金额、造成的后果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与破坏计算机数据犯罪

(一)条款内容

《刑九》对原《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包括:

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从中获取数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罪,适用与自然人相同的刑罚。

(二)认定要点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本罪的核心在于“非法”二字。行为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2. 数据获取与系统控制: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或控制信息系统,同样属于本罪的规制范围。

3. 情节严重性:刑罚分为两档,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则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律意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数据犯罪是网络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刑九》通过明确罪名和刑罚标准,强化了对信息技术领域安全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视。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到技术性问题,需要专业的技术鉴定支持,以确定行为是否符合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条件。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一)条款内容

《刑九》新增了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即“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具体内容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后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认定要点

1.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接入、域名注册、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等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2. 客观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存在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不对用户发布的信行审查、不对系统漏洞进行修复等。

3. 情节严重性:本罪同样设置了两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律意义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核心在于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社会责任。互联网企业必须在其运营范围内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否则将被纳入到刑事规制范围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情节严重”是一个难点。需要结合具体的不作为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来判断。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刑罚衔接问题

《刑九》对原有条款进行了修改的也增加了新的罪名,但在具体适用时需要与其他条款进行区分和衔接。在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这类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罪名界限。

(二)技术性鉴定的难题

网络犯罪案件多涉及复杂的网络技术和数据操作,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来确认相关事实。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重视技术性证据的作用,并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刑九》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制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进步,新增罪名和修改条款的内容也体现了立法部门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关注。在具体适用中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确定主观故意的范围、如何界定情节严重性标准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的形式也将不断翻新。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应对新的挑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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