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特此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甲(男/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乙(男/女)人民币XX元,用于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
被告甲系原告乙的父亲/母亲(简称“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有义务赡养老年人。被告甲未能尽到赡养义务,原告乙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履行赡养义务。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 被告甲系原告乙的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被告甲有义务赡养原告乙。
2. 被告甲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但一直未履行,导致原告乙生活困难,无法满足其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3. 原告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甲未能尽到赡养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乙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乙人民币XX元,用于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
特此公告。
(法院名称)
赡养老人判决书 图1
(判决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