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判决书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的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经过充分的诉讼程序,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某乙与原告某甲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纠纷。某年某月,原告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与辩论。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子女由被告某乙抚养。原告某甲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共同协商,决定财产按照双方各自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被告某乙应给予原告某甲一定的经济补偿。
“婚姻家庭判决书” 图1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与原告某甲离婚;
被告某乙应给予原告某甲一定的经济补偿;
子女抚养权归被告某乙;
原告某甲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确已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在此,法院对双方的努力与付出表示理解。法院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正确处理感情问题,珍视家庭和谐,共同维护子女的权益。
特此判决。
审判员:某某某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注:本文仅为示例,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请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