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讼权利的处罚依据及其法律适用|经济罚则|失信名单制度

作者:尽揽少女心 |

滥用诉讼权利的处罚依据及其法律适用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其价值和意义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凸显。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出于主观恶意或其他不当目的,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也逐渐增多。这种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严重影响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何有效规制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已成为现代法治体系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滥用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不正当手段或其他非正当目的行使诉讼权利,导致诉讼程序被不当利用或受阻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反复提起相同或类似诉讼:部分当事人通过多次重复起诉同一诉求或相似案件,意图拖延诉讼进程、消耗相对方精力或资源。

滥用诉讼权利的处罚依据及其法律适用|经济罚则|失信名单制度 图1

滥用诉讼权利的处罚依据及其法律适用|经济罚则|失信名单制度 图1

2. 滥用上诉权: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上诉,甚至在二审后再申请再审,导致司法程序被无限延长。

3. 规避送达义务:故意隐匿地址、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等手段,阻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4. 虚构事实或提供虚据:在诉讼过程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误导法官作出错误裁判。

滥用诉讼权利的处罚依据及其法律适用|经济罚则|失信名单制度 图2

滥用诉讼权利的处罚依据及其法律适用|经济罚则|失信名单制度 图2

5. 滥用调解和解程序:通过频繁提出调解请求或利用和解程序拖延时间、转嫁成本等。

以上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公正对待,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在某行政诉讼案件中(案例虚构),原告张三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后均被裁定驳回,最终因滥用诉权而被列入失信名单。

规制滥用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

为应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各国和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均可找到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规制的具体条款。

(一)一般性规定

大多数的民事诉讼法典或相关法规中,均有关于“禁止滥用程序”(abuse of procedure)的笼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成为规制滥用诉权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具体处罚措施

针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各国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处罚措施:

1. 经济罚则:法院可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在法国,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高达数千欧元的罚款。

2. 诉讼费用加重:部分法律规定,滥用诉权的当事人需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在英国,相关法律允许法院要求败诉方承担非胜诉方的额外诉讼成本。

3. 藐视法庭罪:对于情节严重的滥用诉权行为,法院可依法以“藐视法庭”罪进行处罚。

4. 失权措施:部分和地区规定,严重滥用诉权者可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失去某些诉讼权利。在中国地区,当事人若因滥用诉权而被判刑或受纪律处分,可能会被限制参与特定类型的诉讼活动。

完善规制滥用诉讼权利制度的建议

为有效应对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优化:

(一)健全法律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对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规制尚显分散和原则化。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滥用诉权的具体情形、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增强法律条文的操作性。

(二)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加强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性审查。对于可能构成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甄别和制止。

(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在国内建立起针对滥用诉权行为的失信惩戒系统。将滥用诉权的当事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施加一定的信用限制。

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规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多个层面进行协调推进。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司法审查机制,并辅以必要的失信惩戒手段,才能有效遏制滥用诉权现象,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唯此,方能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案例均为虚构,仅用于说明问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