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规定罪的认定:实务探讨与法律适用

作者:许我个未来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移动支付的普及,“微信红包”、“网络棋牌”等新型形式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还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新刑法关于罪的相关规定,成为了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开设赌场罪与聚众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将罪分为聚众和职业两类,最严重的情况下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相对而言,开设赌场罪可判处的最高刑罚达到十年有期徒刑,表明社会对于开设赌场行为的打击力度远大于对普通行为的惩处,后者刑期更高。

司法实践中将开设赌场罪与聚众罪区别的标准,在于是否有明确设立场所的行为。

1. 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元以上的;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新刑法规定罪的认定:实务探讨与法律适用 图1

新刑法规定罪的认定:实务探讨与法律适用 图1

2. 职业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或者在组织活动中充当庄家、代理人的。

红包的法律认定

对于仅仅起到邀约、召集参与红包的行为人,则宜以聚众罪进行认定。而对于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聚众罪,应当依据《解释》第1条规定的情形予以认定:

(1)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介绍费的。

认定红包行为成立“开设赌场罪”,一个理论难点在于,参赌人员行为发生于“群”这一特殊的上,这一既有别于现实空间的“场所”,也有别于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的含义,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似乎刑法关于罪的规定无法直接适用。

但是,从实际案例来看,只要行为人通过网络手段提供条件,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则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或聚众罪。“红包”案件中,组织者通常会利用群发送信息、接受,在线结算赌资等,这些行为与传统的赌场并无本质区别。

新刑法规定罪的认定:实务探讨与法律适用 图2

新刑法规定罪的认定:实务探讨与法律适用 图2

网络案件的延伸打击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直接参与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外,还需要重点打击犯罪的利益链条。具体包括:

1. 技术服务商:为提供技术支持的或个人,游戏。

2. 支付平台提供商: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

3. 推广人员:利用网络渠道宣传并招揽赌客的行为人。

这些关联人员虽然不直接参与活动,但客观上为犯罪提供了重要支持,因此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及应对

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难点:

1.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网络往往通过虚拟货币或第三方支付完成交易,如何获取并固定相关电子证据成为关键。

2. 管辖权问题:对于跨境的打击涉及到国际法律 cooperation,存在一定的现实难度。

3.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因理解不同而导致量刑差异。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

加强网络技术取证的专业培训;

建立健全跨境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

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型形式将不断涌现。这就要求实务部门必须与时俱进,及时经验教训,探索更加有效的打击治理模式。

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还需要加强网络空间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犯罪的有效遏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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