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条款解析与法律适用

作者:(污妖王) |

在2015年,中国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包括贪污受贿犯罪在内的多个罪名进行了重要修改。特别是关于受贿罪及其相关条款的调整,引发了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深入解析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探讨其法律适用问题,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条款概述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条款解析与法律适用 图1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条款解析与法律适用 图1

刑法修正案(九)是在2015年通过的一部重要立法文件,主要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等领域的刑法规定进行了完善。关于受贿罪的修改是此次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现行《刑法》第385条至第390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主要对受贿罪的刑罚条款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加重了对“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法定刑,并进一步明确了受贿罪与行贿罪之间的关系。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条款的主要修改内容

1. 加重对巨额贿赂犯罪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386条中明确,对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现象“零容忍”的态度,尤其是在十八大以来中国反斗争背景下,刑法手段成为打击的重要工具。

2. 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原来的受贿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修正案进一步将相关主体扩展到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这一修改强化了“以权谋私”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在法律监督之下。

3. 明确受贿与行贿的对向关系

修正案还强调了受贿罪与行贿罪之间的对向关系,即在特定情况下,行贿人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犯罪。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反的法律链条,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双方犯罪行为的同步打击。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条款的理论争议

1. 对向犯与共同犯罪的分歧

在法学界,关于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否构成对向犯或者普通共同犯罪存在不同观点。一些学者认为二者应视为独立犯罪,另一些则主张两者具有对向性关系。

2. 刑罚均衡性问题

修正案加重了受贿罪的法定刑,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理论界普遍呼吁需要进一步平衡两者的处罚力度,以避免产生新的法律不公。

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条款的应用

1. 典型案例分析

在近年来的反案件中,许多高级官员因涉嫌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来案”就涉及多项受贿行为的认定,其判决充分体现了修正案对巨额贿赂犯罪的严惩立场。

2. 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范围成为关键。对于行受贿双方的证据收集与证明标准也有较高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条款解析与法律适用 图2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条款解析与法律适用 图2

反立法的未来方向

随着反斗争进入深水区,继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仍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受贿罪的重点打击领域,也应注重与其他国家反公约的衔接,提升国际话语权。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条款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在反立法方面的重大进步,也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仍需不断完善相关条款,确保打击犯罪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目标,构建清正廉洁的社会环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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