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谋取|法律适用焦点解析

作者:独霸 |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谋取”的内涵与外延

在当今法治社会中,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每一次修订都备受关注。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这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旨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此次修订中,“为谋取”作为一项核心概念被引入相关条款,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为谋取”的法理内涵

“为谋取”这一表述首次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款中,其具体含义需要结合上下文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为谋取”通常指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某种目的性或动机性,旨在通过特定手段获取某种利益。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的(如金钱、财物),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如地位、权力)。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为谋取”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意志与客观行为的统一,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为谋取”主要出现在贪污贿赂类犯罪条款中。《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是一种典型的“为谋取”的表现形式。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谋取”|法律适用焦点解析 图1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谋取”|法律适用焦点解析 图1

“为谋取”的法律适用边界

在司法实践中,“为谋取”并非一个简单的事实描述,而是具有复杂的法律内涵。“为谋取”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获得了利益,而是强调其主观上的意图和行为指向。换言之,只要行为人以“谋取某种利益”的目的实施了相关行为,即使最终未能实现预期结果,仍然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关于“为谋取”中“利益”的范围,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这意味着,即便行为人所追求的利益在形式上合法合理,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后果。在适用法律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境,综合考量利益的性质、获取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

“为谋取”的司法实践与争议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为谋取”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一方面,由于“为谋取”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引发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这一表述过于宽泛,可能造成打击面的扩大化,影响社会正常经济活动。

针对这些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明确了“为谋取”在不同犯罪类型中的具体适用标准。在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时,明确要求只有当行为人具有直接利益输送的目的,并且其行为与职务职责存在密切关联时,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中“为谋取”的重点条款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对原有刑法进行了多处重要修改,其中涉及“为谋取”这一表述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受贿罪条款(《刑法》第385条)

该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成为关键。根据的相关司法解释,“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如经济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如政治利益)。只要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即使未实际实现所承诺的利益,仍然构成受贿罪。

2. 行贿罪条款(《刑法》第389条)

该条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行贿罪仅限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修正后,法律进一步明确,即便行为人谋取的是“不公平但不违法的利益”,也可能构成犯罪。这一修改显着扩大了行贿罪的适用范围。

3.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条款(《刑法》第397条)

在新的司法环境下,“为谋取”这一表述也延伸至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类犯罪中。具体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谋取”更多指向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超越权限或违背职责的规定,谋取个人利益或特定关系人的不当利益。

“为谋取”的法律适用与实践问题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为谋取”的认定可能面临以下几方面的挑战:

1. 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

司法实践中,“为谋取”往往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这种推断过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案件事实复杂、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法官或检察官很难准确还原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2. 利益范围的界定模糊

“利益”的范围在法律实践中难以明确,特别是在涉及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边界问题时。司法机关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区分这两种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谋取”|法律适用焦点解析 图2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谋取”|法律适用焦点解析 图2

3.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

由于“为谋取”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导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能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

完善“为谋取”法律适用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1. 出台细则,明确“利益”的界定标准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列举不同类型的“利益”,并结合具体案例说明如何认定“为谋取”中的“利益”。

2. 建立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通过制定指导性文件或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为谋取”在不同犯罪类型中的具体适用范围。这有助于提高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3. 加强案例指导和培训工作

最高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定期举办专题培训,帮助一线法官和检察官准确理解和把握“为谋取”的法律内涵及适用边界。

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为谋取”这一表述,不仅丰富了我国刑法的理论体系,也为打击犯罪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每一项法律规定都能得到正确实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对“为谋取”概念的深入探讨,我们不难发现,其核心在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政治生态的清明。这不仅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核心内容之一,更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实践环节。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为谋取”的法律适用将更加成熟和完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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