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探讨

作者:love |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广泛普及,“虚假信息”已成为当今社会最突出的法律和社会问题之一。在九七刑法中,关于“虚假信息”的相关罪名主要集中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一条款(以下简称“本罪”)[1]。随着时代的发展,本罪的适用范围和司法实践面临着诸多挑战与争议。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探讨 图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探讨 图1

(二)提供其他不具有危险性的物质、设备或者场所,并且误导他人可能产生恐怖性后果的。

本罪的核心要件在于“虚假恐怖信息”的界定及其对社会秩序的实际影响。这里的“恐怖信息”不仅限于具体的恐怖袭击威胁,还包括任何可能导致社会公众恐慌的信息类型。“编造”和“故意传播”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方式,“明知是虚构信息而仍然传播”亦构成犯罪。

二|“虚假恐怖信息”的法律界定

对“虚假恐怖信息”的具体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以下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

1. 信息类型

本罪适用的信息范围应严格限定于“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爆炸性威胁;

(2)生物威胁(如病毒传播警告);

(3)放射性或化学污染警告;

(4)大规模灾难性事故预警。

2. 主观明知

“故意传播”需具备主观明知要件。司法实践中,“明知是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应包括:

(1)行为人对信息的真实性持有确切认知;

(2)明知传播该信息可能引起的社会反响。

3. 实际危害性

本罪的构成要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意味着需要评估实际造成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引发公众恐慌导致突发事件;

(2)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3)干扰正常社会活动等。

三|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

当前,在处理“虚假恐怖信息”相关案件时,司法机关面临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 定性难度

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发布的信息内容模糊、缺乏具体指向,难以判断是否构成“恐怖信息”。些网络谣言虽然涉及安全问题,但并未达到“恐怖”的程度。

2. 罪名适用争议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探讨 图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探讨 图2

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寻衅滋事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如何准确界定不同罪名的适用范围是一个重要课题。

3. 证据收集困难

由于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网络空间,证据往往分散且难以固定。电子证据的采集和保全工作面临着较高技术门槛。

4. 刑罚裁量不一

在已决案件中,被告人刑罚差异较大。这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标准尚未完全统一。

四|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1. 完善罪名界定体系

建议进一步细化“虚假恐怖信息”的法律定义,在区分“恐怖信息”与其他类型的信息基础上,明确入罪标准。可参考国外做法设立分级制度。

2. 细化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将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3. 加强电子证据规范建设

建议制定专门的网络犯罪取证规则,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程序,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4. 提高司法协作效率

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五|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虚假恐怖信息”的法律责任体系将更加完善。未来的司法实践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注重行为后果的实际影响,避免唯“内容论”导向;

2. 加强对网络平台责任的追究,推动形成社会治理合力;

3. 在打击犯罪的注重人权保护,防止处罚过当。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作为一项重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类型,在背景下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司法机关应当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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