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恶意讼诉: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作者:deep |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讼诉作为一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逐渐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以及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现象的增加,恶意讼诉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还给相对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和经济损失。从刑法视角出发,对恶意讼诉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恶意讼诉的概念界定

恶意讼诉,亦称“虚假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是指行为人为了一己之私利,故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提起不具有合法依据的诉讼请求。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恶意讼诉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行为目的和手段均存在违法性。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明知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或法律依据,仍希望通过法院裁判达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恶意讼诉并不等同于虚假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恶意讼诉更多表现为单方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明知其主张缺乏依据仍执意提起诉讼。

恶意讼诉的构成要件

1. 存在侵害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提起不具有正当性或合法性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通过提交虚据、伪造事实等方式实现。

刑法中的恶意讼诉: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图1

刑法中的恶意讼诉: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图1

2. 损害后果的发生:相对人因行为人的恶意诉讼而遭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应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以及间接损失(如商誉受损导致的经营损失)。

3. 因果关系的存在:行为人的恶意诉讼与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相对人的损失是由于其被迫参与诉讼所致。

4. 主观恶意性:这是恶意讼诉的关键要件,要求行为人在提起诉讼时明知其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仍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达到不正当目的。

刑法中的恶意讼诉: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图2

刑法中的恶意讼诉: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图2

恶意讼诉与其他类似行为的区分

1. 与虚假诉讼的区别

虚假诉讼通常涉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旨在通过法院裁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恶意讼诉多为单方行为,其侵害对象主要是对方当事人。

2. 与普通滥用诉讼权利的区别

滥用诉讼权利的范围较广,包括无理缠访、重复起诉等行为,但只要行为人并非出于主观恶意,原则上不构成恶意讼诉。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主张缺乏依据且具有妨害司法秩序意图时,才可认定为恶意讼诉。

恶意讼诉的法律适用

在刑法领域,恶意讼诉的行为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或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等条款进行规制。但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通过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此类案件。

在2021年法院审理的一起恶意讼诉案件中,原告张某因与被告李某存在经济纠纷,明知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仍坚持提起诉讼并提交虚据材料。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滥用诉讼权利,并判决其赔偿被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5万元。该案例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对恶意讼诉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预防与规制措施

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层面,增加关于恶意讼诉的具体界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 加强证据审查力度:法官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明显存在矛盾或疑点的证据,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或其他佐证。

3.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恶意讼诉行为纳入信用评估体系,对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增加其违法成本。

4. 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法律讲座等形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恶意讼诉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恶意讼诉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深入研究恶意讼诉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适用规则,对于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未来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部门协同合作以及创新规制机制等方面,以形成打击恶意讼诉行为的合力。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社会治理模式,我们有望在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恶意讼诉现象的发生,为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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