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

作者:heart |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贷款诈骗案件频发,社会关注度持续升温。作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之一。系统阐述刑法第193条的标准,并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深入分析其适用范围、认定难点及未来发展方向。

刑法第193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解读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 图1

解读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 图1

(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虚假的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四)重复抵押贷款的;

(五)使用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本条文明确了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列举的五种欺骗手段之一,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较大。该条款中设置了兜底性规定即第(五)项“使用其他方法”,为司法实践留下了一定的解释空间。

刑法第193条适用中的争议焦点

(一)兜底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对于兜底性规定的理解,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有观点认为,兜底性规定虽然在形式上具有开放性和概括性,但由于列举的具体行为类型具有典型性,因此不应过度扩张解释。张三(化名)曾就一新型贷款诈骗手段的定性问题提出过质疑,他认为些诈骗手法并不属于明确列出的情形,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存在一定难度。在李四(化名)案件中,法院最终否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贷款诈骗罪,理由是其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数额标准的适用

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对同一犯罪情节在不同地区的量刑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规范刑法第193条适用的具体建议

(一)统一司法尺度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明确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避免各地法院因理解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解读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 图2

解读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 图2

(二)完善客观认定标准

建议进一步细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考虑增加列举式规定,明确一些常见情形下的推定规则。

(三)加强法律宣传和预警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识别和防范贷款诈骗的能力。机关应当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其高发态势。

国际经验对完善我国刑法第193条的启示

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如日本《刑法》第246条、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05章的相关规定,在明确列举具体犯罪手段的设置兜底性条款以应对违法犯罪手段的翻新,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刑法第193条作为打击贷款诈骗犯罪的重要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不断变化的犯罪手段和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该条款在适用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挑战。未来需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文件,确保刑法第193条更好地服务于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社会需求。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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