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若干规定》

作者:浪漫人生路 |

关于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若干规定

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问题进行规定,以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目的和原则

(一)目的:为了加强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和监督,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原则:本规定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法治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的情形

(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情形之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强制措施,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未依法向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审批机关,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延长审批时间,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情形之二:涉及重大复杂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审批机关可以延长审批时间,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三)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情形之三:涉及群体性、涉众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审批机关可以延长审批时间,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理由和证据。

(二)审查: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延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对符合延长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延长期限及理由;对不符合延长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理由。

(三)决定:审批机关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决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限制

《关于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若干规定》 图1

《关于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若干规定》 图1

(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不得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进度。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审批机关可以延长审批时间,但总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不得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批机关在延长审批时间的应当加强审查,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规性。

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决定继续有效。已经延长过的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按照本规定重新计算。

效力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工作。本规定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若干规定

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问题进行规定,以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目的和原则

(一)目的:为了加强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和监督,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原则:本规定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法治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的情形

(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情形之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强制措施,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未依法向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审批机关,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延长审批时间,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情形之二:涉及重大复杂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审批机关可以延长审批时间,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三)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情形之三:涉及群体性、涉众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审批机关可以延长审批时间,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理由和证据。

(二)审查: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延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对符合延长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延长期限及理由;对不符合延长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理由。

(三)决定:审批机关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决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的限制

(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不得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进度。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审批机关可以延长审批时间,但总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不得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批机关在延长审批时间的应当加强审查,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规性。

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决定继续有效。已经延长过的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间,按照本规定重新计算。

效力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工作。本规定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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