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措施变更及解除的若干规定》

作者:尽揽少女心 |

关于强制措施变更及解除的若干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强制措施的变更及解除,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规定。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一)限制人身自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二)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与犯罪有关的书证、物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

(三)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限于 Mainland China 内的银行账户。

(四)查封、扣押、冻结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对犯罪嫌疑人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五)其他强制措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

1. 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由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作出决定。

2.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律师等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提出。

3.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认为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二)解除

1. 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消失,不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2.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审判定罪,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3. 犯罪嫌疑人自行投案自首或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不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变更和解除的法律程序

(一)变更

1.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2.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

3. 犯罪嫌疑人对强制措施的变更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解除

1.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

2.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应当自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3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权机关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