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措施变更及解除的若干规定》
关于强制措施变更及解除的若干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强制措施的变更及解除,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规定。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一)限制人身自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二)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与犯罪有关的书证、物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
(三)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限于 Mainland China 内的银行账户。
(四)查封、扣押、冻结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对犯罪嫌疑人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五)其他强制措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
1. 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由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作出决定。
2.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律师等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提出。
3.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认为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二)解除
1. 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消失,不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2.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审判定罪,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3. 犯罪嫌疑人自行投案自首或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不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变更和解除的法律程序
(一)变更
1.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2.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
3. 犯罪嫌疑人对强制措施的变更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解除
1.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
2. 作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应当自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3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权机关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