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强制措施审批表工作规程》
院的各位尊专:
为规范法院查封强制措施审批工作,确保查封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制定本规程。
目的和依据
《法院查封强制措施审批表工作规程》 图1
1. 目的:规范法院查封强制措施审批工作,确保查封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及时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
2.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由 purposes,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进行当事人辨认、查询或者评估,由人民法院制作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3)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向被措施人或者有关单位发送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4) 《关于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措施人或者有关单位发送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的范围和内容
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案件过程中,对查封强制措施的审批工作。
2. 本规程主要包括查封强制措施审批工作的程序、期限、责任等内容。
程序和期限
1. 程序:
(1) 当事人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2) 人民法院收到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进行当事人辨认、查询或者评估,并制作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4) 人民法院自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措施人或者有关单位发送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2. 期限:
(1) 人民法院审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期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日。
(2) 人民法院自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封、扣押、冻结工作的执行。
责任
1. 责任:
(1)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审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作出决定。
(2) 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进行当事人辨认、查询或者评估,并制作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3) 人民法院应当自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及时通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2. 责任追究:
(1) 对未按照本规程规定程序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任人责任追究。
(2) 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未进行当事人辨认、查询或者评估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任人责任追究。
(3) 对未按照本规程规定及时通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清单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任人责任追究。
效力
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负责解释。
院又名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