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时间的若干规定》

作者:浪荡不羁 |

关于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时间的若干规定

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违法行为发生即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以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即时制止、纠正或者强制带离现场的行为。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具有紧急性、即时性、突发性等特点,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当场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若干规定。

《关于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时间的若干规定》 图1

《关于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时间的若干规定》 图1

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时间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时间,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当场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当场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时间的种类

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时间分为两种:

(一)一般报告时间。行政机关在采取当场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当场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特殊报告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当场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在特定时间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当场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的要求

(一)报告内容。报告应当包括当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地点、目的、依据、范围、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现场情况等内容。

(二)报告方式。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报告方式,并注明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等基本情况。

(三)报告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将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由其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不得少于24小时。

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的效力

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期间及时将审查结果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的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报告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时间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批评、纠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机关报告的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不实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批评、纠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行政机关的当场行政强制措施报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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