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轮胎厂产权转让争议案件法律分析
案件背景与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因工程款问题,于2024年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后,法院最终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导致案件被搁置。
在2025年10月20日,原告张三再次向被告李四发出《催讨工程款函》,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被告收到函件后,并未积极回应。相反,被告在函件上签署“经查轮胎厂根本无此业务”并加盖了桂林轮胎厂的印章。
随后,在2027年1月17日,原告张三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开启了这起法律争议案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多次往返于法院与被告之间,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工程款问题。
争议焦点分析
(一)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提出了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在本案中,原告于2024年首次提起诉讼,并于2027年再次提起诉讼,期间跨越了三年之久。
桂林轮胎厂产权转让争议案件法律分析 图1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2025年10月20日发出《催讨工程款函》时,诉讼时效应当已经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协商解决而中断。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异议不能成立。
(二)第三人国资委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桂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也被列为被告。其作为桂林市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206)13号文件的授权,就桂林南方橡胶国际有限公司轮胎厂(以下简称“轮胎厂”)的产权转让,于2026年3月28日与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橡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在该协议中,第三人国资委未向受让方披露本案债务。根据协议第6.1条B项的约定:“目标公司债务以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签字确认的明细表为准,由受让人承受,并作为附件。”第6.1条C项约定:“转让方确认,对于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发生,但转让方未予披露的债务,由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第三人国资委在转让过程中未能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原告无法从受让方处获得相应的工程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部分条款无效,并要求第三人在未披露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
1. 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性
原告张三在案件首次提起诉讼后,并未怠于行使权利。相反,其在2025年通过发送《催讨工程款函》的方式,再次明确向被告主张权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因催讨行为而中断。
2. 国有资产转让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桂林轮胎厂产权转让争议案件法律分析 图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在转让中全面披露相关信息。第三人国资委未能尽到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
3. 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本案中,第三人未能全面披露债务信息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的处理结果
根据法院判决:
1. 被告李四承担首要还款责任
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2. 第三人国资委在未披露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第三人国资委在其未披露债务范围内,与被告李四共同承担责任。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决定,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李四承担,以体现公平原则。
案件评析
本案不仅涉及民事诉讼时效问题,还涉及到国有资产转让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及第三人责任认定等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可以发现:
1.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实现
法院在处理诉讼时效问题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确保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得到了正确适用,保证了原告合法权益的有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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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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