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刑法第143条|司法实践|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第143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重要条款。这一条款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其涉及公共安全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从法条解析、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的边界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刑法第143条|司法实践|食品安全犯罪 图1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一要件。这里的“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对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以及为保证食品安全应当遵循的其他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是刑法第140条与第143条的区别。前者是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后者则是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特殊规定。
刑法第143条|司法实践|食品安全犯罪 图2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性评价和质量合格性评价并不完全一致。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只是合格性评价的一部分,后者还涵盖了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足以”二字的判断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包括食品种类、销售数量、流向范围以及检测结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由于食品安全标准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不统一。在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领域,往往存在专业性强、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在食品安全民事纠纷中,往往存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需要准确把握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避免“构罪即刑罚”的简单化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不同边界。对于仅需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不予刑事追究。
1.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鉴于食品安全领域的专业性,可以考虑引入食品科学、法律专业的双重专家参与案件研判。
2. 统一执法尺度。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统一各级法院的裁判标准。
刑法第143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准确把握法律边界,确保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合法经营之间取得平衡。未来的工作重点应放在统一司法尺度、加强部门协作以及完善配套机制等方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