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市怀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怀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 tabi 住房者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法律规定,供应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廉租住房,或者给予租金补贴,租住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怀柔区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租赁期限和租金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确定,并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
第五条 租金补贴的标准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租赁期满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租赁经营人应当依法按时退出租赁房屋,并将房屋归还给政府。
第七条 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彼此合法权益。
租赁合同
第八条 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租金补贴等内容。
第九条 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由租赁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条 租赁双方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彼此合法权益。
房屋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租赁经营人应当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租赁双方应当遵守房屋管理制度,按照政府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秩序。
监督和处罚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租赁经营人未按照规定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租赁双方未按照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的;
市怀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图2
(三)未按照规定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秩序的。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怀柔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怀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市怀柔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廉租住房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怀柔区区域内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和分配,提高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
(一)本区内在住房困难家庭;
(二)本区内在校学生家庭;
(三)本区内在营区内的人员家庭;
(四)本区内在领取失业救济人员家庭;
(五)本区内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家庭;
(六)本区内在患有重病或残疾的人员家庭;
(七)其他符合本区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标准由本办法结合实际情況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和分配
第七条 本区应当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和分配制度,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数量、质量和分配的公平性。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建设、、租赁等筹集。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随机摇号、公开透明的分配。
第十条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向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本办法结合实际情況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住房条件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三)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原则的;
(四)未按照规定维护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秩序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