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适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全解析
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累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分子群体,其在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方面往往具有较高的风险。在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对累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法律因素和实际情况。
累犯的定义与特征
的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类型:普通累犯要求前罪和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前后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五年;特殊累犯则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五年之内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即构成特殊累犯。
与初犯相比,累犯往往表现出以下几个显着特征:其一,主观恶性较深。由于其具有违法犯罪经历,更容易产生对抗心理和社会排斥感;其二,犯罪习惯性较强。多次违法犯罪的经历让部分累犯形成惯性思维和行为模式;社会危险性较高。基于上述特征,司法机关在处理累犯相关案件时往往持更为严格的态度。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包括:
累犯是否适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全解析 图1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通常不得适用缓刑和单独拘留。而在司法实践中,累犯因其特殊身份,往往更容易被视为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的人群。
累犯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冲突
由于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且再犯可能性较高,其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但是在累犯的情况下:
一是累犯的再犯可能性较高,其一旦获释,很可能继续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新的社会危害;
二是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对累犯往往持更为严格的态度,在审查其是否符合条件时会施加更高的标准;
三是部分累犯的社会支持网络较为薄弱,若获得取保候审机会后难以得到有效的社会帮教和心理疏导资源,更容易出现脱管或重新违法犯罪。
累犯是否适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全解析 图2
由此将累犯与取保候审措施结合起来考虑,既有法律依据的支持,也存在现实的障碍。
特殊情况下对累犯适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尽管累犯通常被视为高风险人群,但在特定条件下,司法机关仍然可能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1. 累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累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即使其再犯可能性较高,司法机关也可以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中,"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通常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明确诊断证明,并由相关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确保累犯确实在行动和生活中存在实质障碍。而司法机关往往会倾向于为其提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2. 累犯犯罪情节较轻或者主观恶性较低
虽然这与累犯的基本特征相悖,但在个别特殊案件中,可能存在累犯犯罪情节较轻或者主观恶性不深的情况。某累犯因一时经济压力过大致使再次违法犯罪,但其犯罪行为本身可能较为轻微。
司法机关在衡量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时,可能会基于案件细节作出更为灵活的判断。当然,这需要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
3. 累犯能够提供充分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可能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或保证人。如果累犯能够提供足够可靠的人保或物保,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社会危险性评估。
司法实践中对累犯适用取保候审的主要考量因素
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累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往往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
1. 累犯的前科劣迹情况
累犯是否存在广泛的违法犯罪记录
前罪与后罪之间的关联性
2. 案件的具体情节
本次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后果
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
3. 累犯的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
是否存在需要赡养或抚育的直系亲属
家庭稳定性和社会支持网络是否完备
4. 取保候审后可能的风险评估
累犯在取保期间是否存在较高的再犯可能性
是否具备可靠的担保条件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不同诉讼阶段对于犯罪人危险性的评估标准有所差异,尤其是审判阶段由于需要综合证据进行全面判断,司法机关可能更加审慎。
未来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为确保法律规定得到准确实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威严性,我们对未来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建立更完善的累犯危险性评估机制
通过引入专业风险评估机构或建立专门的心理干预体系,对累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更加科学、精确的评估。这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作出合理决策,也能为累犯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和矫治。
2. 完善取保候审后的监督管理措施
针对累犯特殊群体,在决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建立更严格的监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要求累犯定期向司法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对累犯的居所进行不定期检查;
建立专门的社会帮教组织,为累犯提供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矫治工作
通过普法宣传和法律教育,帮助累犯更好地认识自身错误并积极改造。可以考虑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对表现良好的累犯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其改过自新。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对累犯群体的适用,则需要兼顾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在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应当始终坚持法律原则,既不能因噎废食而一味排斥对累犯适用取保候审,也不能放任其可能造成的新风险。
只有通过科学评估、严格监管和有效帮教相结合的,才能使此项制度在不降低犯罪防控效能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出法治文明与人文关怀的进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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