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送看:探究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现象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后送看的现象日益凸显,引起了广泛关注。“取保候审后送看”,是指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某种原因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延长取保候审期限,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交其他机关进行观察、教育、管理的一种做法。这种现象虽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分析。
取保候审的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担保,或者保证金,对其监视居住,不再缴纳押金或者监视期限届满后不缴纳押金,将其交付给人社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观察、管理,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释放。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逃走,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逃避、自杀等危险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逃避检查、传唤、审判,或者破坏取保候审措施,情节较重的,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未按时解保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后送看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取保候审后送看的现象较为常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保候审期限延长现象普遍
取保候审后送看:探究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现象 图1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延长取保候审期限。原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不佳,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观察、治疗或者管理。
(二)送交其他机关进行观察、教育、管理存在问题
在取保候审后送交其他机关进行观察、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送交的机关不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管理不善,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脱、自杀等危险情况的发生;或者送交的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教育、管理不够,使其不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能有效地预防其再次犯罪。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取保候审后送看的现象,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完善有关。如在取保候审期限的延长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送交其他机关进行观察、教育、管理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取保候审后送看的改革措施
(一)完善取保候审期限延长规定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逃脱、自杀等危险情况的发生,应当完善取保候审期限延长的规定。如在取保候审期限延长上,应当明确延长次数、延长期限等,并规定延长理由和程序。
(二)完善送交其他机关进行观察、教育、管理的规定
在送交其他机关进行观察、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送交机关的职责和义务,规定送交期限,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脱、自杀等危险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其认识到遵守法律规定的重要性,自觉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取保候审后送看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现象,虽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逃脱、自杀等危险情况的发生,应当完善取保候审期限延长规定,完善送交其他机关进行观察、教育、管理的规定,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以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