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出入特定场所的规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现就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出入特定场所事宜,作如下规定:
条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出入以下特定场所: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场所;
(二)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场所;
(三)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场所;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的场所。
第二条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条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出入特定场所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gather相关证据,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人民法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出入特定场所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