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罪的认定标准及实务探讨

作者:L1uo |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市场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操纵市场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标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准确界定不同类型的操纵行为,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难点。

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围绕操纵市场罪的认定标准展开详细探讨,重点分析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犯罪构成、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操纵市场罪的基本概念与法律框架

操纵市场罪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市场公平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的规定,操纵市场罪的具体表现包括以下几种:

操纵市场罪的认定标准及实务探讨 图1

操纵市场罪的认定标准及实务探讨 图1

1. 单独或者合谋,以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信息优势等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价格;

2.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量;

3.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

4.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操纵市场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干预市场价格,并且导致相关证券或期货品种的交易量、价格出现显着异常波动。《解释》明确了两套入罪标准:一是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二是行为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操纵市场罪的主要类型与犯罪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操纵市场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类型的操纵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认定难点。根据实务经验,常见的操纵市场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虚假申报操纵(“幌骗”)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通过大量申报买入或卖出订单,并在短时间内撤销这些申报,以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的行为。这类操纵行为属于信息型操纵,其本质是通过虚构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市场价格。

犯罪构成:

1. 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

2. 行为手段表现为频繁或大量申报并撤销订单;

3. 交易量的异常波动与虚假申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自买自卖操纵(“拉高接盘”)

自买自卖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人为制造交易量增加的假象。这类操纵行为属于资金优势操纵,其目的在于利用虚假交易量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或卖出。

犯罪构成:

1. 行为人必须控制两个或多个证券账户;

2. 账户之间的交易量对市场价格产生了显着影响;

3.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蛊惑交易操纵(“散布虚假信息”)

蛊惑交易是指行为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决策的行为。这类操纵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往往借助网络、媒体等渠道快速传播虚假消息,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犯罪构成:

1.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或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2. 虚假信息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了实际影响;

3. 信息传播与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抢帽子操纵(“短线操作”)

抢帽子操纵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短时间内进行大量买卖操作以牟利的行为。这类操纵往往表现为高频交易或快速倒手,利用市场的短期波动赚取差价。

犯罪构成:

1. 行为人必须具备信息优势;

2. 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短线操作特征;

操纵市场罪的认定标准及实务探讨 图2

操纵市场罪的认定标准及实务探讨 图2

3. 操作手法对市场秩序造成了扰乱。

操纵市场罪的认定难点与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操纵市场罪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手段以及市场影响等方面。以下是实务中常见的几个难点问题:

(一)如何判断“不正当手段”?

在操纵市场犯罪中,“不正当手段”是关键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交易行为的异常性来认定是否存在不当交易策略。短期内频繁申报并撤销订单的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幌骗”操纵。

(二)如何界定“违法所得数额”?

根据《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通过操纵市场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结合具体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判断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

(三)如何认定“影响证券交易量或价格显着异常”?

对于操纵市场的认定,“影响证券交易量或价格显着异常”是核心标准之一。司法机关通常会参考同期同类证券的表现,结合成交量、成交额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的操纵市场案件,这些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以下选取两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某公司高管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案

2018年,某上市公司高管通过提前泄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伙同其他人员在二级市场上大量买入股票,在信息发布后迅速抛售,非法获利数亿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操纵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点分析:

行为人利用信息优势实施操纵;

交易记录显示存在异常资金流动;

操作手法符合“违法所得数额”标准。

(二)某私募机构虚假申报案

2019年,某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频繁申报买入订单并撤销的方式,制造某只股票交易名单的活跃假象,导致该股价格短时间内上涨5%。法院以操纵市场罪判处其负责人有期徒刑。

要点分析:

表现形式符合虚假申报操纵特征;

交易行为对市场价格产生了显着影响;

通过技术手段认定交易异常性。

法律适用的建议与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完善证据收集机制:在侦查阶段,应注重收集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并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强化专家意见作用:在复杂案件中,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帮助法院判断市场影响程度。

3. 统一执法标准:建议最高法出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法律适用标准。

操纵市场罪的认定既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核心要件,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市场秩序的关系,仍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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