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辩护案例: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

作者:沉沦 |

强迫交易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犯罪类型,其核心在于保护商事交易的自由性和公平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强迫交易行为在商业活动中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强迫交易罪辩护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该罪名的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辩护要点,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案例分析:从朱桂芝案看司法争议

在众多涉及强迫交易罪的案件中,朱桂芝案因其复杂性和多次改判而备受关注。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商业项目中发生纠纷,甲公司负责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乙公司接受不平等条款。在此过程中,乙公司员工朱桂芝作为具体经办人,被迫签署了一系列协议。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朱桂芝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对此,朱桂芝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是受公司指使,且并未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虽维持了原判,但引发了关于“被害者是否可以成为加害人”的广泛争议。

强迫交易罪辩护案例: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 图1

强迫交易罪辩护案例: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 图1

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实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eight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被迫交易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3. 客观要件:

暴力、威胁手段:包括直接殴打、毁坏财物、扣押人质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揭露隐私、毁坏声誉等方式进行威胁。

迫使他人参与交易:行为人的目的必须是让对方接受或放弃种交易条件。

4.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事交易的自由性。

在朱桂芝案中,法院认定朱桂芝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主要理由在于其实施了威胁、恐吓等行为,并迫使乙公司接受了不平等条件。值得关注的是,在这类案件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意思表示”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在朱桂芝案中,辩护律师提出朱桂芝是受公司指使,且其本人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与司法难点

在强迫交易罪的案件中,由于客观证据较为难以收集,被告人通常会以“受到上级指示”或“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这使得法院在认定事实时面临较大困难。

就朱桂芝案而言,辩护律师的主要策略包括:

1. 证明行为不具备故意性:通过出示公司内部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朱桂芝的行为是基于对公司职责的履行,并非出于个人主观恶意。

2. 质疑威胁手段的存在: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否认存在暴力或威胁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真实意思表示”这一问题往往难以得到明确回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交易的公平性、各方利益受损情况以及具体情节轻重等因素。

强迫交易罪辩护案例: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 图2

强迫交易罪辩护案例: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 图2

法律适用与理论探讨

关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展开了广泛讨论。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1. 行为样态的细化:有学者提出,应将暴力、威胁等手段作为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 主观故意的认定:部分学者认为,应在司法实践中更加严格地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主观故意,以避免误判。

3. 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引入:在些案件中,如果被害方主动表示谅解,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朱桂芝案中,法院虽未采纳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但该案的争议点也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实务建议与

针对强迫交易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对被害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在认定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时,法院应更加注重考察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明确威胁手段的界定: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对“威胁”这一概念进行具体界定,以便统一适用标准。

3. 完善辩护人权利保障机制:鉴于此类案件往往存在复杂情节,法院应充分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基本权利。

强迫交易罪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复杂性。通过本案的分析在认定该罪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并严格审查相关证据。随着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相信对该罪名的研究将更加深入,从而为案件处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全文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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