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在公司财务中的法律后果及刑事责任

作者:苟活于世 |

“财务拒绝查账”这一概念,在我国刑法中被称为“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义务的违反”,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在面对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进行的调查或审计时,拒绝提交真实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这种行为往往与虚假陈述紧密相连,构成对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的严重破坏。结合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对虚假陈述在公司财务中的法律后果及刑事责任进行详细阐述。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界定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针对拒绝提供会计资料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6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以及第287条之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中。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界定并不完全清晰,因此如何准确把握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界限成为关键。

虚假陈述在公司财务中的法律后果及刑事责任 图1

虚假陈述在公司财务中的法律后果及刑事责任 图1

虚假陈述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

1. 积极作为型:虚构事实

这种类型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故意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在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虚报收入和利润,导致投资者误判企业价值。

2. 消极不作为型:拒绝提供真实资料

这一行为指的是单位在会计核算或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明明掌握真实的数据却拒不提交,如隐匿、篡改甚至销毁原始凭证,以逃避监管机关的审查监督。公司面对税务局的税务审计时,故意拖延时间,将关键账本转移隐藏。

以上两种表现形式,均是对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义务的违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以刑事案件为例

在中国A股市场频发的财务造假案件表明,虚假陈述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更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追究。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1. 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文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

- 当单位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重大社会危害时。在企业发行债券、股票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可能引发投资者的巨大损失。

- 当个人因实施前述行为而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时。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罪除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还需对单位本身进行罚金处罚。

2. 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 社会危害性

若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金融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利益受损,则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 行为后果的扩大性

虚假陈述的信息若涉及公众公司,且扩散范围广、影响大(如通过媒体传播),则同样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3. 案例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

2019年,“康得新”财务造假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作为曾经的白马股,该公司通过虚增收入和利润,在四年间累计虚增金额达19亿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

这一案件不仅揭示了部分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的侥幸心理,也警示市场参与各方必须遵守财务诚信的底线。

应对虚假陈述——构建全面合规体系

要切实防范和打击虚假陈述行为,仅依靠法律的威慑力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将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内生动力。

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独立董事会的设立

独立董事应保持独立性,不受控股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负责监督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并独立于管理层之外,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都能顺利开展。

2. 强化财务管理系统的内部控制

虚假陈述在公司财务中的法律后果及刑事责任 图2

虚假陈述在公司财务中的法律后果及刑事责任 图2

- 严格的财务审核流程

对每笔经济业务的记录必须经过多层级审核,避免“单人操作”导致的风险。

- 会计信息化建设

应当采用先进的ERP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财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3. 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发现并及时报告财务造假线索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参与或默许虚假陈述行为的人员实施严厉惩处。

- 开展持续性培训和教育

定期组织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强化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

虚假陈述与单位犯罪——责任追究的新思考

在处理企业财务造假案件时,“追究谁的责任”始终是一个关键问题。对此,需要明确区分“直接责任人”与“其他责任人员”的界定。

1. 直接责任人的认定标准

- 意思联络

能够证明其参与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形成和决策过程。

- 实际操作

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原始凭证、篡改财务数据等具体行为。

- 职务地位

主要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2. 其他责任人员的范围界定

除了直接责任人之外,还包括对虚假陈述行为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相关人员等。对于这部分人,应当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虚假陈述的责任追究——“罚当其行”的实现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罚当其行”不仅包括对责任人的刑罚处罚,还应结合经济性制裁手段,以实现最佳的惩治效果。

1. 刑罚的运用

- 主刑的选择

多数情况下,虚假陈述责任人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可考虑适用无期徒刑。

- 附加刑的并处

罚金作为附加刑是常态化的选择。还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以此增加犯罪成本。

2. 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的结合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虚假陈述行为人还需要面对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起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处则仍被普遍采用。但也有观点认为,在部分案件中可以实现“刑民交叉”,即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步进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审理。

虚假陈述与公司治理——法治进程中的深层思考

从长远视角来看,减少甚至杜绝虚假陈述的发生,不仅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更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防范体系。

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优化现有刑法条文

目前,《刑法》第161条关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适用中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未来可考虑细化相关表述,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 健全配套司法解释

针对一些新型作案手段,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2. 强化事前监管

- 建立更严密的信息披露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在制度层面堵住漏洞。

- 深化“放管服”改革

在简政放权的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确保监管措施的高效落实。

3. 深化国际司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虚假陈述行为往往具有跨境特征。这就要求各国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跨国财务造假行为。

——让虚假失去生存土壤

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动摇了市场的信心根基。要消除这一痼疾,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 企业自身应当筑牢防线

- 监管部门应当持续发力

- 法律制度应当不断优化

- 市场各方应当共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为广大投资者营造一个真实、透明、可信赖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4. 工商总局《公司法》

(本文基于对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件的研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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