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集资管理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金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全国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非法集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的认定和处罚
第五条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视为非法集资:
(一)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但未依法注册或者未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三)以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但属于、毒品、非法外汇、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集资管理条例 图1
(四)其他具有非法集资性质的行为。
第六条 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的预防和管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 各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加强对客户的身份验证和风险提示,防止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集资行为。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法集资行为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情况。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非法集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五条 因非法集资行为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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