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缓刑人员监管条例》全文
缓刑人员监管条例全文如下: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的人员(以下简称缓刑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第四条 本细则由机关负责执行。
缓刑人员的种类和期限
第五条 缓刑人员分为无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
第六条 缓刑人员的期限分为:
(一)无期徒刑缓刑的期限为两年以上,但最高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有期徒刑缓刑的期限为两年以上,但最高期限不超过五年;
(三)拘役缓刑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但最高期限不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缓刑人员监管条例》全文 图2
第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缓刑人员,可以缓刑期限。
缓刑人员的监管
第八条 机关对缓刑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 缓刑人员应当接受机关的管理和教育,积极履行义务,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地。
第十条 缓刑人员应当报告个人情况变动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故意虚构事实。
第十一条 缓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机关对缓刑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侵犯缓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机关应当对缓刑人员进行定期审查,对于不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申请。
缓刑人员的劳动改造
第十四条 缓刑人员应当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教育。
第十五条 机关应当为缓刑人员提供劳动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第十六条 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缓刑人员,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安排劳动就业。
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缓刑人员,机关可以采取其他教育、培训方式,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
法律责任和的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缓刑人员,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单位,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机关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缓刑人员监管条例》全文图1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对缓刑人员的管理,保障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人员(以下简称缓刑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的宗旨是通过对缓刑人员的有效监管,促进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第四条 本细则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监管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缓刑人员应当接受监管。服刑期间,司法行政部门对缓刑人员进行监管;刑满释放后,对符合条件的缓刑人员进行监管。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缓刑人员的监管,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缓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缓刑人员的监管范围包括:
(一)思想教育。对缓刑人员进行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
(二)劳动改造。对缓刑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劳动实践,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三)社会帮教。对缓刑人员进行社会教育、娱乐活动等,使其融入社会。
(四)其他教育。对缓刑人员进行其他有利于其教育、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教育活动。
监管方式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缓刑人员的监管方式,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结合缓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管方案。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缓刑人员进行定期汇报,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行为表现等情况。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缓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和监管效果,及时调整监管方案。
第十一条 缓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监管,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监管程序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缓刑人员的监管,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缓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帮教等活动,应当制定计划,明确时间、地点、内容、负责人等。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缓刑人员的监管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缓刑人员对监管过程有异议或者申诉,可以向其所属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缓刑人员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侵犯缓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缓刑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或者处缓刑期限内的行政拘留:
(一)故意破坏或者故意毁坏监管设施的;
(二)不遵守监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第十八条 对缓刑人员的监管,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