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概念与认定标准

作者:Maryぃ |

在反斗争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特定关系共同犯罪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关注的重点。“特定关系共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妇等)相互勾结,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也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

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概念与范围

根据《关于受贿罪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关系(如配偶、子女)、情妇以及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当这些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时,即构成共同犯罪。

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概念与认定标准 图1

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概念与认定标准 图1

在实践中,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1. 直接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贿赂款物送给特定关系人(如情人、子女等),或者直接由特定关系人收取。

2. 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便直接收受财物,但通过特定关系人代为收受或保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特定关系人的行为都构成共同犯罪。如果特定关系人只是被动地接受安排而未参与通谋,则不构成共犯。

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要认定某项行为是否属于特定关系共同犯罪,需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主观要件

1. 故意性: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犯意联络。即双方明知其行为是受贿性质,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2. 通谋性:这是构成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具体表现为:

国家工作人员暗示、要求或允许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特定关系人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收受贿赂的要求。

(二)客观要件

1. 利用职务便利: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2.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职务行为换取财物。这里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晋升机会等。

司法实践中,认定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形成了以权换利的交换关系,并且这种交换必须是在双方的合意之下完成的。

特定关系共犯的法律后果

对于构成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

1.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在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主犯,而特定关系人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但具体定性需根据双方的作用大小和主观恶性来判断。

2. 量刑标准:

如果情节较轻(如涉案金额较小),可能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者,则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 追缴违法所得:不论主犯还是从犯,其收受的财物均需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司法解释,“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即使特定关系人未实际参与收受贿赂的具体环节,但如果其明知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并予以认可,则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间接收受型

某厅长与其情人王某合谋,由王某以开公司需要资金为名向请托人索要好处费。王某被认定为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例2:被动接受型

某县委书记的儿子收受他人贿赂,但其本人并不知道这些钱来源于何。法院认为,由于儿子未与父亲形成通谋,故不构成共犯,仅需退还赃款即可。

通过以上案例在认定特定关系共同犯罪时,主观故意和通谋性是关键因素。

预防与打击的建议

1. 完善法律体系:建议进一步细化“特定关系人”的定义,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2. 加强廉政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提高公众对特定关系共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概念与认定标准 图2

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概念与认定标准 图2

3. 严格执法监督:在反腐败案件中,对于涉嫌特定关系共同犯罪的行为,应做到“零容忍”,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特定关系共同犯罪是当前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强化监督机制和加大打击力度,才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仍需不断经验教训,以推动我国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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