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受贿金额认定|刑法适用|赃款数额计算

作者:夏沫青城 |

共同犯罪中的受贿金额认定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特别是涉及共同犯罪时,如何准确地认定受贿金额,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出发,探讨共同犯罪中受贿金额的认定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受贿犯罪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

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中的受贿金额认定|刑法适用|赃款数额计算 图1

共同犯罪中的受贿金额认定|刑法适用|赃款数额计算 图1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犯罪的心理态度。

在共同犯罪中,受贿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滥用职权、贪污挪用等。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不同行为之间的界限,是认定受贿金额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共同犯罪中受贿金额的认定标准

在共同犯罪中,受贿金额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共同故意原则

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参与者对贿赂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通过分工合作实现犯罪目的。如果某参与人不知道其行为性质,或者误以为是正当交往,则不应认定其为共犯。

2.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行为超出个人单独行为的部分,仍需对其他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在受贿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某参与者参与了部分环节,即使其未直接收受好处费,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的受贿金额认定|刑法适用|赃款数额计算 图2

共同犯罪中的受贿金额认定|刑法适用|赃款数额计算 图2

3. 赃款数额的计算

受贿金额的认定应当以实际收到的财物为准。如果行贿人通过中间人转交贿赂,则中间人与受贿人构成共同犯罪,受贿数额应包括中间人收取的部分。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分期支付或者事后给予的贿赂,应当计入总受贿额。

如果有部分赃款未遂(如受贿未逞),则该部分不应计入已追缴的赃款数额。

中间人模式下的受贿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受贿案件中存在的“中间人”。这些中间人往往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却通过斡旋、居间介绍等方式参与受贿活动。如何认定受贿金额是一个难点。

(一)中间人的法律地位

中间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角色:

1. 介绍贿赂者:其主要作用是牵线搭桥。

2. 经手人或收受人:实际接收行贿物品或资金的人。

3. 协助实施者:在受贿过程中提供帮助,如保管赃款、处理赃物等。

对于中间人的定性,应当根据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来判断。如果中间人明知双方的交易是基于职权寻租,则可以认定为共犯。

(二)受贿金额的计算方式

在中间人模式下,受贿金额的计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总额计算:即使中间人未直接收受全部贿赂,也应将整个贿赂链中的所有财物纳入计算。

2. 区分个人所得:如果中间人仅收取部分好处费,则其个人收益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实际受贿额应当分别计算。

(三)典型案例分析

以某省交通厅原厅长张三案为例。张三伙同某私营企业主李四,通过李四的公司虚列工程项目套取资金。在此过程中,李四安排中间人王五具体经手送礼事宜,并由王五保管部分贿款。法院认定张李四和王五三人构成受贿共同犯罪,并按照各人的实际所得及在整个犯罪中的作用进行数额计算。

特殊情形下的受贿金额认定

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受贿金额的认定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问题:

(一)期权型受贿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的“期权型受贿”现象。即受贿人与行贿人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事件发生时(如受贿人退休后),由行贿方给予好处。这种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犯罪,且在计算受贿金额时应当将承诺给予的财物纳入总数额。

(二)共同受贿中的既遂与未竟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可能已经实施完毕,而其他部分尚未完成。已既遂部分应当计入受贿总额,未竟部分则不影响对既捧行为的定罪量刑。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认定受贿金额时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 证据链的完整性

受贿金额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行贿人的供述、受贿人的陈述、中间人的证言以及其他书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

2. 赃款去向的查明

即使赃款已被挥霍或灭失,也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计算。但如果无法查明具体金额,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

3.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在共同犯罪中,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避免适用法律偏差。

共同犯罪中的受贿金额认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涉及法律、事实和证据等多个层面。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水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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