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行贿罪:独立犯罪抑或共同犯罪关系辨析
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刑法中两类重要的职务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两类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争议由来已久,不同观点间存在较大分歧。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基本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相关行为。
行贿罪则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人的主观目的是通过提供财物换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同样要求具备故意性。
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关系
受贿罪与行贿罪:独立犯罪抑或共同犯罪关系辨析 图1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观点一:独立犯罪说。认为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各自独立的犯罪类型,双方的行为虽然可能具有关联性,但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共犯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受贿罪与行贿罪:独立犯罪抑或共同犯罪关系辨析 图2
1. 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 行为方式不同。受贿罪是收受他人财物或斡旋行为,而行贿罪是主动给予财物的行为。
3. 主观故意不同。受贿人具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目的,而行贿人则是希望通过提供财物换取利益。
观点二:共同犯罪说。认为在特定情况下,贿赂双方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关系:
1. 当事人之间存在共谋。即行贿人与受贿人事先通谋,约定实施贿赂行为。
2. 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双方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和配合性。
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_cases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精神,司法实践更倾向于独立犯罪说。具体分析如下:
1. 刑法规定明确。刑法第385条和第389条分别针对受贿罪与行贿罪作出明确规定,二者作为独立罪名存在。
2. 立法案意解读。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条款时,并未将二者列为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3. 司法判例支持。大量司法案例表明,对贿赂双方的定性通常是分别认定为受贿罪和行贿罪,而很少将其归入共同犯罪范畴。
例外情形分析
尽管独立犯罪说是主流观点,但仍需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 双方存在共谋。即行贿人与受贿人事前达成一致,约定实施贿赂行为。
2. 行为高度关联。如双方共同策划、实施某项交易,行为呈现出明显的配合性。
在这些特殊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共同犯罪条款进行定罪量刑。
两种观点的利弊分析
独立犯罪说的优势在于:
符合立法本意
简化了法律适用过程
更有利于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
共同犯罪说的弊端在于:
可能导致处罚过重
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受贿罪与行贿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作为独立犯罪分别处理。只有在特殊条件下,如双方存在共谋关系且行为呈现高度关联性时,才可考虑认定为共同犯罪。这种严格的区分有助于准确实现刑事责任追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